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下列情形,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准确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准确提供信息或者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

(三)告知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不予公开,理由成立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的;

(五)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区分处理,符合规定的。

对于前款所列情形,作出答复超过法定期限等违反法定程序的,确认违法。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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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