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下列情形,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准确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准确提供信息或者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
(三)告知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不予公开,理由成立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公开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告知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的;
(五)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区分处理,符合规定的。
对于前款所列情形,作出答复超过法定期限等违反法定程序的,确认违法。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