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下列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

(二)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且被申请人曾经作出答复的;

(三)申请对政府信息加工、分析的;

(四)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且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明确的;

(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且未按要求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合理的;

(六)申请公开本人已经知晓的政府信息,或者信息已经公开,要求提供原载体或者复制件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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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