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依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该信息是否属于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或者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该信息应当公开;

(三)被申请人是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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