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依照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该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二)被申请人是否书面征求了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是否有合理理由,不公开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四)被申请人是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被申请人以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为由不予公开的,还应当审查第三方是否收到被申请人的书面征求意见;不予公开是否符合条例规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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