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该信息是否国家秘密且在保密期限内,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是否禁止公开,或者是否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二)被申请人是否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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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