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应当不低于第三级。 运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突出保护重点,落实防护措施,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和义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应当不低于第三级。 运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突出保护重点,落实防护措施,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