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八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改建、扩建、运营者变更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抄送国家网信部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改建、扩建、运营者变更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抄送国家网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