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章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第七条国家铁路局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抄送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