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抄送国家网信部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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