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抄送国家网信部门。 制定认定规则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于铁路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 (二)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 (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联性影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抄送国家网信部门。 制定认定规则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于铁路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 (二)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 (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联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