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坚持强化和落实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保护工作部门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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