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铁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