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在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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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