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运营者对国家铁路局依法开展的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工作,以及公安、国家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密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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