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国家铁路局定期组织开展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指导监督运营者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措施。 检查工作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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