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托国家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建立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及时掌握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安全态势,预警通报网络安全威胁和隐患,指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托国家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建立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及时掌握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安全态势,预警通报网络安全威胁和隐患,指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