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制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具体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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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