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二十二条国家铁路局应当制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