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运营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铁路局,并按照国家铁路局的要求对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处置,确保安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