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运营者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铁路局,并按照国家铁路局的要求对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处置,确保安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