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铁路局、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启动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国家铁路局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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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