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在铁路领域,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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