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运营者应当加强全过程保密管理,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密义务与责任,并对义务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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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