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运营者应当加强全过程保密管理,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密义务与责任,并对义务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