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国家铁路局要求报送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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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