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和义务第十六条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国家铁路局要求报送情况。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