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运营者应当加强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保护,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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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