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保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 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所运营的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领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网络安全问题。 运营者应当为每个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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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