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做到安全防护措施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并采取检测评估、安全演练等方式验证安全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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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