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做到安全防护措施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并采取检测评估、安全演练等方式验证安全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运营者责任和义务
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做到安全防护措施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并采取检测评估、安全演练等方式验证安全保护措施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