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五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同意。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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