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三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 (三)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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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