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第九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二节 取保候审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