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六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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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