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

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三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对于证人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别。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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