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

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必要时,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 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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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