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十九条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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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