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第六十七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五章 证 据第六十七条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