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对于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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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