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