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证 据

第五十九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