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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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