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三章 回 避第四十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