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十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需要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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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