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