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三百八十七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八十七条第十四章 附 则第三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