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三百八十六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十四章 附 则第三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提出的复议复核请求,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办理。 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具体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