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八条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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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