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章 回 避第三十八条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