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七十九条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三百七十九条
执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请求书中附有办理期限的,应当按期完成。未附办理期限的,调查取证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完成;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应当在十日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层报公安部。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执行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请求书中附有办理期限的,应当按期完成。未附办理期限的,调查取证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完成;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应当在十日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层报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