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七十条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看守所服刑的本国公民的,应当及时安排有关探视事宜。犯罪嫌疑人拒绝其国籍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声明。 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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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七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