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三百六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三百六十四条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