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四条

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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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