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二条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犯罪嫌疑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犯罪嫌疑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