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二条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犯罪嫌疑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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