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一条

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六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公安部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