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三百六十一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一条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三百六十一条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公安部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