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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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