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五十条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五十条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