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五十条

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五十条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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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