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章 回 避第三十五条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