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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