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九条
第十章 特别程序 /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可以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